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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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院的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认真解决医药购销中收受药品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索要、收受红包等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冀卫发[2004]5号《关于对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禁收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宣传费”等各种名义的现金和贵重物品等财物;严禁以任何理由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属给予的红包、贵重礼品。因特殊情况接受的,要在24小时内上交到党办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给予所得五倍罚款,延期1—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给予警告或责令停止6—12月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吊销执业证书,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科室负责人参与违反规定的,免除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药品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严禁在药品购销中索要、收受药品回扣以及各种名义的现金和贵重物品等财物。因特殊情况接受的,要在24小时内上交到党办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责任责令停止6—12个月现任工作。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