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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惠民病房、惠民门诊”工作的通知

发布: 日期:2014/4/21 11:02:45


    根据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的意见》精神,为了给患者就医创造条件,扶助贫弱群体,方便贫困患者,体现我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医疗工作宗旨、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实际行动,对进一步做好“惠民病房、惠民门诊”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院各临床科室继续设立“惠民病房”,主要服务对象为持有我省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五保证和本人身份证及村(居)委会证明(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
      二、对贫困患者的诊疗费用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户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不享受以上减免,出院后按有关程序报销,其自付部分凭结算单据由医院减免5%。
      三、“惠民病床”的医疗设施和技术人员,应与普通病床的配置相同,做到“医疗价格低、服务质量不能低”,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优质、高效和满意的医疗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因病施治、规范运作,文明行医,减少不必要的检查项目,使用较贵重药物实行告知制度,杜绝过度医疗现象。
      四、具体办事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患者出院结算后持相关证件、证明和出院结算单,由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科按规定办理减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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