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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报销优惠政策

发布: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 日期:2018/11/18 9:32:04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报销优惠政策

为提高我市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不再缴费,由财政部门全额补贴,以减轻参保居民负担,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为此,我市制定了《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定人社字【2016】37号),具体政策如下:

 

一、  参保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  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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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普通慢性病和重大慢性病)含18种普通慢性病及4种重大慢性病。

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18种普通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到75%,封顶线由2400元/年提高到6000元/年;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等4种重大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封顶线由2.6万元/年提高到15万元/年。

18种普通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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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

1.起付线。在各级定点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

2.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在市内定点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90%。

(2)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市级、省级及以上其它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仍按照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但可享受关于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3.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参保地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为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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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1.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2.住院医疗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

3.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在医保局业务大厅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均设置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站式”报销结算专用窗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结算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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